章程暨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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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國有國法,家有家規」、「有規矩,始成方圓」乃吾人熟知之諺語,意謂無論國家或家庭,均須具備人人遵循的法則,始能正常運作;社會團體亦復如是。本會在歷任理事長領導下,遵循內政部頒佈的人民團體組織法、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等法規,復依據會務實況所訂定的章程等相關法規,大致上相當完備,故本會從創立至今六十餘年,所以能不斷創造輝煌歷史,乃是植基於法規鋪成的軌道,始得積極運作而不衰。先賢智慧結晶,令後人感佩不已。 惟隨著社會發展,既有法規或因主管機關內政部頒佈新版相關法令,必須隨之配合修訂;而新興會務亦必須及時制訂法規,以為遵循之準據。故自接任理事長以還,即以修訂既有法規;或針對業務需要制訂法規為工作重點。經理事會同意,成立法規委員會,敦聘會內法律專才及嫻熟僑務之人士,就原頒之「華僑協會總會法規彙編」所列各項法規反覆研究,歷經十餘次會議討論,完成草案後,繼提理事會議,復經多次審查,終告完成各類法規十七種,惟迄今仍有法規多項尚待繼續修訂或制定。為爭取時效,經先就已完成之法規彙整印頒,並以活頁裝訂,俾利後續補充或修正。對參與工作之法規委員會諸位委員及理事會諸位理事,謹表示感謝之忱。
前述十七種法規雖經嚴整程序完成,惟恐掛一漏萬,仍請諸位先進及會員時賜建言,俾便檢討修訂,期以健全法規,作為持續推展會務之準繩,再創本會光輝歷史。
華僑協會總會理事長 伍世文謹識
95年10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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