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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第十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
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第十六屆第十四次理事會議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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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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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規程依據華僑協會總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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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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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為統籌、策劃、協調、聯絡、督導有關華僑問題研究及出版事宜,特設立研究出版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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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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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:
一、僑協雜誌。
二、華僑華人叢書。
三、華僑大辭典。
四、華僑問題研究及學術論著。
五、其他有關華僑問題出版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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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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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各一人、委員七人,由理事長遴選經提請常務理事會通過後聘任,任期兩年,期滿得續聘兼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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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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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員會得設秘書一人,由理事長就現職人員指定一人或僱用工讀僑生兼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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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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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員會依業務需要,舉行會議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為主席;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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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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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員會之召開,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;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並向理事會提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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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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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員會開會時,如有需要得邀請本會有關人員列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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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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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,但非本會人員兼任委員者,得酌支交通費或研究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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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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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規程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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